第4條噪音補償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費用。二、辦理航空站附近之噪音補償措施。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四、辦理第一款至第三款航空噪音補償金發放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