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航務手冊。三、航行圖表。四、操作手冊。五、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六、客艙組員手冊。七、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英文版。八、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九、噪音證明文件英文版。未派遣客艙組員之飛航,得免備前項第六款之手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