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裝備有平視顯示儀或增?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1條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五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113-1條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五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113-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