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8-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通則 第8-1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二百四十四條應具備文書之檢查作業,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