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航空器簽派員(以下簡稱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簽派員於執行飛航作業管制時,得知緊急情況將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應依前項程序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並應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