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9條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航務手冊。三、航行圖表。四、操作手冊…
- 本條文有附件第110條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
- 第11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
- 第112條飛航紀錄器保有之最低記錄時間及資料,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 第113條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應備有下列儀表或裝備:一、一具磁羅盤。二、一具顯…
- 第113-1條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
- 第113-3條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
- 第114條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
- 第115條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或臥舖之周…
- 第116條陸用或水陸二用之飛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具備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附電力發光裝置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
- 第117條長程越水飛航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單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
- 第118條長程越水飛航之飛機,應備有下列救生及求生裝備:一、適當數量之救生艇供機上全部人員使用,置於緊急時便於取用之處。艇上並應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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