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