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航空器應每三年接受基本作業重量平衡之稱重一次。
但因特殊情形報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酌予延展稱重期間,最長不超過四年。
飛機基本作業重量改變累積增減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或使其重心位移達平均氣動力弦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直昇機基本作業重量改變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者,應重新稱重。
完成稱重之航空器,如其重心或重量有變化者,應重訂重量平衡表及手冊,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