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該航空器之適航,並經民航局同意後,始得將該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
該航空器經民航局認定不符合適航標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後,始得運渡至維修地點。
前項實質損害於國外發生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4條
第24條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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