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四節 適航維修管理規定 第23條 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接受檢查:一、在清潔及無裝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