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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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