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1條 法規: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1條 經申請核准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