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7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另行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補收差額:一、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貨櫃尺寸,而以每整櫃貨二十呎以下收費規定先行計收後,經查證係二十一呎以上貨櫃。二、繳納義務人及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於報關單中填列整櫃貨之貨櫃號碼而未填列,致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誤以併櫃貨收費規定計收後,經查證係整櫃貨裝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