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