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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點五元計收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臺幣一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四個月;或以每噸新臺幣二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八個月。
入港前未繳納者,依前款規定按航次逐次繳納。
國內航線之船舶商港服務費,按前項費率之四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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