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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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