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