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不歸屬經營機構者,應於契約內載明契約終止或期滿後,該設施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經營機構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回復原狀等約定事項。但契約之終止不可歸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