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二)營運可行性。(三)財務可行性。(四)法律可行性。(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