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符合評選基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優先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依前項取得優先議約權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將投資經營計畫書報經經營機構同意,並就公告內容所列可議約事項與經營機構進行議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間內與經營機構完成簽約,未能依限完成簽約者,喪失其權利,經營機構並得自符合評選基準且比序次優者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