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6-1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6-1條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