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三、未依期限簽約者。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