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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7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7條
船上未設置乘客專用
餐廳
時,得使用船員之
餐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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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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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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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固定舖位應永久固定於房艙之內,各舖底層離開地甲板之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三公尺,兩層間及上層與頂甲板間之淨高度,不得少於零點…
第12條
客艙內固定座位之設置標準為,座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座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並應有合理之通道。
第13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
第14條
船上應置備可以飲用之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人員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飲用,船上人員每日使用之淡水,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公…
第15條
前條之淡水,如須煮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
第18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
第19條
船上應置備急救醫藥用品及簡便之醫療用具,並應由船長指定有醫藥常識之船員保管之。
第20條
船上備有固定舖位者,應置備床毯、褥墊、被單及枕頭等乾淨寢具。
第21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
第22條
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及交託運送之行李,認為有前條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並得隨時查驗之。船長…
第23條
船長依前條規定查驗行李,發現其中混雜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應予拒運,在航行中並得視物品性質予以毀棄或暫時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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