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船長依前條規定查驗行李,發現其中混雜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應予拒運,在航行中並得視物品性質予以毀棄或暫時封存,俟到達港口後送請有關機關處理。前項查驗所生之損害及所需費用,概由乘客負擔。但行李內並無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其因查驗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