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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船長依前條規定查驗行李,發現其中混雜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應予拒運,在航行中並得視物品性質予以毀棄或暫時封存,俟到達港口後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前項查驗所生之損害及所需費用,概由乘客負擔。
但行李內並無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物品時,其因查驗所生之損害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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