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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
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
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應配置乘客專用之沐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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