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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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