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道之寬度,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上,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少於零點六公尺,各房艙均應裝有堅強之門鎖,內外均可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