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船長應於開航後向乘客宣達安全須知。國際航線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長應於開航後,領導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並應將演練時間、地點及情形,記載於航行記事簿。第一項安全須知應包括應急必要措施、集合位置及救生衣用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