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8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