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
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