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辦理複評,複評未合格前,不得辦理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