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