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指33-2.1」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33-2.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2.3」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33-3.1」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3.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處。
圖例如下: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3-2.1」、「指33-2.2」、「指33-2.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33-2.2」標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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