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