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3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3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合併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因實際營業需要須辦理公司分割者,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情形,經公路主管機關以審議會審核後核准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公司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得於所受讓營業範圍內,申請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營業車輛行車執照,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