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1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1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