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2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2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依第四條規定所具備營業車輛,應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營業站、場,並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授權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