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客運業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通車牌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遊覽車牌照:
一、遊覽車客運業經核准僅可專辦交通車業務。
二、繳銷牌照之車輛,初次領用之牌照為專辦交通車牌照。
三、申領牌照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