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6-1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6-1條 遊覽車客運業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通車牌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遊覽車牌照:一、遊覽車客運業經核准僅可專辦交通車業務。二、繳銷牌照之車輛,初次領用之牌照為專辦交通車牌照。三、申領牌照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