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列車之運轉,應施行常用保安方式;其於高速鐵路列車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常用保安方式。不能施行常用…
- 第43條高速鐵路發生下列情況時,列車須依照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運轉:一、保安方式變更時。二、退行運轉時。三、作…
- 第44條同一閉塞區間,不得同時運轉二列以上列車。但鐵路機構就特殊之情事,於無影響運轉安全之虞,另定其運轉方式者,不在此限。
- 第45條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其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
- 第46條因暴風雨雪等災害,致有影響列車運轉安全之虞時,鐵路機構應視情況採取限制列車運轉速度或暫時停止列車運轉等之適當措施。當災害…
- 第47條鐵路機構發現須停止列車運轉之障礙時,應立即停止列車運轉並採取列車防護措施。
- 第49條運送旅客之列車到站時,應確認停靠位置後,始得開啟側面車門。離站前,應確認側面車門為關閉狀態。
- 第50條列車到離或通過站時,鐵路機構應對月台上旅客及列車狀況予以監視。
- 第51條調車應依號誌或號訊辦理。
- 第52條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不得以溜放或流轉方式辦理。旅客乘坐之車輛、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不得溜放…
- 第53條施行保安方式後之站,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但有施行禁止列車進入及不影響其他列車安全運轉之措施者,不在…
- 第54條站外正線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線,禁止人力調車;使用站內正線施行人力調車時,應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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