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8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48條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之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