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8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8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補貼審查事宜;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