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對於同業別之路(航)線補貼分配比率得依下列條件審定:一、路(航)線營運績效:指經營環境、經營效率或載客情形等。二、營運損益:指業者本業損益、業外損益情形等。三、業者經營管理:指評鑑成果、肇事幅度與頻率、違規營業紀錄等。四、資本設備投資:指資本設備更新、增設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