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現有路(航)線別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二公式計算之。前項公式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且合理營運成本與資本設備投資成本不得重複計算。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為最高補貼金額。主管機關核定補貼金額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