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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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