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0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