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5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5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但未訂有效期間者,應保存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