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之基本資料。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印證號碼。四、標準器名稱、器號及校正紀錄之編號。五、執行檢定場所及檢定人員。六、檢定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