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全數逐一為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衡器及第十款接觸式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抽樣檢定實施方式,依各該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衡器及第四款第四目燃油交易用油量計符合一定範圍或條件者,得實施器差數據以計量技術人員簽署檢測紀錄取代之簡化措施;一定範圍或條件及實施方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另定之。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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