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分度表之分度讀數應使用一、二或五乘以十之乘方,乘方為正負整數或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