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受補助單位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